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征求意见,拟规定物管须对养犬住户记录并报告 宠物医院或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服务

南都讯 记者李文 10月11日,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修订草案稿”),向社会征求意见。按修订草案稿,养犬未登记若被查,公安

南都讯 记者李文 10月11日,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修订草案稿”),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
按修订草案稿,养犬未登记若被查,公安机关将责令现场办理登记,不再给予三天的办理期限;对于不用犬绳致犬只伤人的情况,增加了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规定;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对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的要求,否则罚款;对于犬只服务机构也有要求,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提供服务,否则罚款。而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无变化。

个人养犬未登记被查到罚2000元

对比原条例,修订草案稿中对于未申请养犬登记的,处罚标准未变,仍为:“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,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”。

有变化的是,责令办理登记的期限由此前的“三日内”变为“现场办理”。此前条例规定:“未申请养犬登记的,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,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,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,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;逾期不申请补办的,没收犬只。”

而此次修订草案稿提出:“未申请养犬登记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,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,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;拒不登记的,没收犬只。”

不牵绳犬只伤人 罚一万元

对于许多人关心的养犬数量问题,该修订草案中仍保留了每户一只的数量限制:“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,每户限养一只”。若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,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。

修订草案稿增加了对不用犬绳致犬只伤人行为的处罚规定:“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,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,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,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,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。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”。

物管须对养犬住户记录并报告

修订草案稿增加并细化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: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,并每季度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告”,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:“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”

此前条例中,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是: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的宣传;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,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”,而并未规定处罚标准。

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没变

在广州,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,对于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,此前有多方声音提出,建议降低收费标准,以鼓励犬主积极进行登记,提高养犬登记率,但该修订草案稿中,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并未改动,仍为“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,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”,增加了一句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”。

相关的优惠征收条件没变,即:盲人饲养导盲犬只、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,免缴养犬管理费;饲养绝育犬只的,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。

若养犬人未缴纳养犬管理费,修订草案稿增加了处罚规定: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,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,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;逾期不补交的,没收犬只,吊销《养犬登记证》,收回犬牌。

郑重声明: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仅作为参考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处理!

为您推荐